刘某在王某家做客,刘某趁王某睡觉之机,心生贪念,在王某家人的卧室床头柜处盗窃金手镯一个、金戒指一枚。刘某当日将所盗金饰变卖,所得钱款被其挥霍一空。
初次盗窃得手且未被发现后,刘某的侥幸心理膨胀,变本加厉。其再度偷偷潜入王某家中,翻找屋内财物,最终窃取铂金戒指两枚,并将戒指变卖。刘某两次盗窃所得涉案财物价值共计5万余元。最终,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。
案件移送至竞秀区检察院后,经审查,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,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最终,刘某被法院依法判决。